郭康秀理

郭康秀理(1923-1973),臺灣高雄人。 依(44)審聲字第12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係附匪分子康鳴球胞妹,曾因生活困難,函請康鳴球周濟未得結果,乃化名出境,赴日晤康鳴球,逗留二月返臺。1955年5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5年11月15日奉准保外就醫。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3月經第4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郭康君與附匪分子康鳴球往來密切,思想顯有偏頗,而予交付感化教育,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警審聲字第0120號/(58)警審聲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