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澤

郭秋澤(1937-),臺灣臺南人。 依(59)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雪山林業公司技術員,其先後在臺東縣東勢鎮谷關大雪山林業公司第三林務站辦公室及工作地點,向該公司同事朱振西、張尚慶等人發表「共匪建造南京長江大橋工程之偉大,大陸毛匪不僅科學發達,工業也進步,共匪原子彈試爆成功了,大陸紅衛兵步行到北平向毛澤東致敬,為大陸人民與毛匪政權團結之表現,毛匪與帝俄發生衝突,毛匪發動兩億多人民舉行示威,是匪幫與人民團結之事實,毛澤東身體真好,這樣大年紀,還能游泳橫度長江,韓戰中,美軍被中共打得落花流水,現在又打越戰,美軍不敢和中共陸軍直接作戰,所以不敢越過十七度線」等言論。1969年4月2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3年4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2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臺東大雪山林務公司第三林務站,向同事朱振西等7人發表「共匪科學發達,工業進步,原子彈試爆成功」等言論,並非對不特定人為之,僅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無法證明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大雪山林業公司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