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龍

郭建龍(1940-),江蘇武進人。 依(57)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江蘇武進牛塘小學讀書時,志願參加「少年先鋒隊」,復向上海公安局閘北區派出所聲請赴港探親,公安人員查悉其叔郭煥民曾充民航空運隊技工,圖予爭取,故受匪囑勸誘郭煥民返滬參加工業建設,並於來臺後,告郭煥民回匪地區工作、匪對技術人員特別優待等語。1966年6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2年6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1951年間,在江蘇武進牛塘小學讀書時,參加「少年先鋒隊」,1957年間赴港探親,之後受匪任務,欲策反其叔返滬參加工業建設而未果,來臺後未表白登記等情。惟審理中其所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此外欲策反其叔返滬參加工業建設未果,亦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