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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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仰川(1909-1969),福建惠安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洲國民學校教員,其曾拒絕曾夢參邀約參加匪黨,因而明知曾夢參為匪諜分子,又於郭景雲家會晤,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9年3月1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62年3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曾夢參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夢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曾夢參為共匪分子,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中洲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