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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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強(1916-1992),江蘇金山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舊貨商,其於上海陷匪後留居上海,與上海市公安局匪幹吳雯甚相過從。其妹丁心華在臺函促其來臺,其就商於吳,吳告以臺灣不久即將「解放」,如能為「人民立功」可協助其出境,其同意後,其任務為策反舊識飛行員盧季英、周敬堯駕機投匪,以及調查我政府機構駐在地以利匪偽接收等情。1963年7月23日被羈押。1963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7月22日刑期結束,9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來臺後究竟有無執行策反我方飛行員及調查政府機構駐地等工作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因此難認其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舊貨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