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國成

許國成(1924-1979),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097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叛徒蔡江水相識,並收藏蔡江水所寄反動書籍一包,又由蔡江水介識匪徒吳耀民,復受蔡江水之託,轉交吳耀民新臺幣30元,及傳話速離嘉義等情。1951年12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12月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國成明知蔡江水、吳耀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許君於警詢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許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