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春霖

許春霖(1930-2001),安徽泗人。 依(48)法裁字第02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憲兵202團三營七連憲兵上士,其在該連駐地廣場與少尉見習官蔡有方閒談時,有侮蔑總統攻擊政府等言論。1959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應予感化3年。1959年12月5日交付感化。1963年8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月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同僚閒談時,發表侮篾總統,攻擊政府等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202團三營七連憲兵下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法裁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