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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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慈博(1902-1971),河南項城人。 依(40)安潔字第339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任河南省七區行政督察專員,於朱毛匪幫竊據中原後,避居重慶,匪陷重慶後,匪重慶軍管會公安部叛徒于炳然、周俊烈等,指使其潛行來臺煽動國軍逃叛並蒐集情報等情,其以基隆要塞司令部前任司令劉翼峰、陸軍裝甲兵旅第二總隊隊長張廣勳為策反對象,並約定電臺連絡符號,化裝商人,輾轉經漢口、廣州、香港等地潛抵臺灣,尚未開始活動,即被國防部保密局察覺緝獲。1950年5月20日被拘捕。1950年5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4日刑期結束,5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張廣勳、劉翼峰叛逃未遂,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曾於1950年2月間重慶陷匪後,重慶軍管會公安部于炳然、周俊烈曾指使其潛行來臺,煽動國軍叛逃並蒐集情報等情為據。惟其於審理中以當時係為脫離匪區,而偽允其意,並不識張廣勳等人為辯解。此外其君來臺後亦未曾向其策反之對象表示煽惑叛逃之意,難認煽惑軍人叛逃之行為已達未遂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7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