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愚

王愚(1921-1993),四川射洪人。 依(47)覆高(映)字第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療養隊療養員,其受李在春之蠱惑,後與孫德一計謀策動反共義士,煽惑軍人逃叛,之後孫君函邀其至其家,籌劃開設文具店於左營,以為掩護叛亂活動之大本營等情。1956年4月24日被羈押。1958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4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j、證人馮傳新與馬玉蘭之供證及獲案書札為據;惟其僅係受李在春之邀至家中,策劃開設文具店,並無證據證明其有掩護叛亂活動之行為,此外又無其他具體叛亂計畫與行動,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療養隊療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分撤銷。、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