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丕武

莫丕武(1927-),廣西橫縣人。 依(55)宜判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防砲六團一○八營第四連上士高砲,其於該部隊駐守臺南時,經常購讀《自由中國》雜誌並竊聽匪區廣播,因而思想偏激,造成對政府各措施錯誤之看法,對現實不滿,復因其閱讀《自由中國》為輔導長張利中查禁,心懷憤恨,秘密化名「草戈」致函《自由中國》雜誌編輯委員會,惡意詆毀政府施政,而後隨部隊調駐馬祖,曾藉任連指揮所夜晚值班之機會,在公眾閱覽之「革命軍」書刊內書寫「反清復明鄭成功,事到後來總成空,反攻大陸到今日,仍然未見有事功」等有利叛徒之宣傳語句,復又致函王庭翦,誇耀共匪二次核試成功,指責政府無能,並諷刺三民主義為十八世紀之「革命聖經」等語。1966年5月4日被羈押。196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5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據其之自白、扣案致自由中國編委會抄件及致王庭翦信函乙封為據。惟其於「革命軍」書刊內書寫:「……反攻大陸到今日,仍然未見有事功」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防砲六團一○八營第四連上士高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宜判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限制人身自由9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