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元貞
- 盛元貞 男 1902年出生 1968年卒 山東 榮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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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盛元貞(1902-1968),山東榮城人。
依(41)安潔字第142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在青島與匪徒王子榮等合夥經營益豐紗布號,來臺不久,曾接受紗布號移轉前來一部分資金,復受王子榮二次匯來資財黃金七市兩,並代為保管運用等情。1951年3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3月1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7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3月經第7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僅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明知王子榮投匪,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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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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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