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元貞

盛元貞(1902-1968),山東榮城人。 依(41)安潔字第142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在青島與匪徒王子榮等合夥經營益豐紗布號,來臺不久,曾接受紗布號移轉前來一部分資金,復受王子榮二次匯來資財黃金七市兩,並代為保管運用等情。1951年3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3月1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3月25日經第7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盛元貞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僅以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為據,惟被告否認其明知王子榮投匪,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