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安
- 王進安 男 1927年出生 1997年卒 河南 蘭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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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進安(1927-1997),河南蘭封人。
依(42)安度字第0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第二總隊廿二大隊一中隊戰車下士,其經常收聽匪方廣播,思想因而不穩,於國軍展開刺背效忠運動時,散佈刺背乃被俘後之顯明記號等言。1952年5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5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2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其書寫實行新民主主義之字條附卷為據。惟其收聽匪播、書寫字條及發表刺背效忠為被俘後辨認記號言論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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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第2總隊第22大隊第1中隊戰車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35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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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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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