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安

王進安(1927-1997),河南蘭封人。 依(42)安度字第0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第二總隊廿二大隊一中隊戰車下士,其經常收聽匪方廣播,思想因而不穩,於國軍展開刺背效忠運動時,散佈刺背乃被俘後之顯明記號等言。1952年5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5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2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其書寫實行新民主主義之字條附卷為據。惟其收聽匪播、書寫字條及發表刺背效忠為被俘後辨認記號言論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第2總隊第22大隊第1中隊戰車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35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