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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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蔭源(1911-1987),廣東紫金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新竹縣政府民政局局長,其涉嫌參加叛亂之組織。1950年6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貪汙部分無罪。1960年6月21日刑期結束,6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紀載,梁蔭源係因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處有期徒刑10年,此外相關政府機關無法提出申請具體裁判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政府民政局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6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貪污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