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豫

梁振豫(1923-),河南汲縣人。 依(49)獬平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實踐學社第一組步兵上尉事務員,其係花蓮團管區中尉譯電員,於魯西剿匪戰後被俘,先後於河北南宮匪冀南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及河北永平冀魯豫晉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受訓,期間被吸收為匪青年救國團同志會會員,於毛澤東人像前填寫誓詞,舉手宣誓受訓期滿擬訂立功計畫,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利用機會爆炸國軍倉庫」、「策動陣前起義」等任務後發給釋放證、旅費等釋回,後投返國軍部隊等情。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5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梁振豫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梁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余子明之供述為據,惟梁君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實踐學社第一組步兵上尉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