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瑄 (王華珠)
- 王瑄 (王華珠) 女 1929年出生 福建省 浦城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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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瑄(1929-),福建浦城人。
依(42)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礦公司臺北區營業處辦事員,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一月,即為剿匪部隊前陸軍第十一師,在浙江麗水俘獲留該師服務,隨軍來臺,先後脫離部隊等情。1953年3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53年12月22日開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9年春因不滿婚姻事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1月,思想不無玷污,應予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礦公司臺北區營業處辦事員,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一月,即為剿匪部隊前陸軍第十一師,在浙江麗水俘獲留該師服務,隨軍來臺,先後脫離部隊等情。1953年3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53年12月22日開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9年春因不滿婚姻事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1月,思想不無玷污,應予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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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公司台北區營業處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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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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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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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