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瑄 (王華珠)

王瑄(1929-),福建浦城人。

依(42)審聲字第1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礦公司臺北區營業處辦事員,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一月,即為剿匪部隊前陸軍第十一師,在浙江麗水俘獲留該師服務,隨軍來臺,先後脫離部隊等情。1953年3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53年12月22日開釋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9年春因不滿婚姻事件,經朋友引誘投浙江地方土共,任訪問、宣傳工作各1月,思想不無玷污,應予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公司台北區營業處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2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9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