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新 (曹銘新)

曹銘新(1924-),山東掖縣人。 依(41)安潔字第22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附匪分子吳化文先後在高雄市以其父吳一齊名義購買房屋數幢,初由其父管理,後則委託其經管並代管房屋契據。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吳化文、吳一齊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係依證人李清茂、郭健秋、龔崇智等供認,並有附卷戶籍謄本契據可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如何認定吳化文、吳一齊等為匪諜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1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藏匿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1956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