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世綱

本案包括05551申請補償金、07499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曹世綱(1935-2004),湖南衡山人。第一案:依(44)審特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工學校化學兵訓練班二級技工,曹世綱曾向花蓮縣立圖書館借讀《中國地理》一書,於該書原文「偉大領袖蔣總統」塗改為「毛主席」,並將「大陸遭受空前浩劫」之「大陸」二字改為「臺灣」;又書寫反動文字一張,投入花蓮郵筒內,其內容係告臺灣同胞,指斥中美條約為違背民意之賣國行為,並祝毛匪及偽政權萬歲;以及書寫「解救臺灣同胞推行毛匪德政」等反動文字一張,投在花蓮郵政局附近之碉堡內。1955年5月2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7年5月27日刑滿開釋。第二案:依(67)諫裁字第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合報業務員,曹世綱經常收聽匪播,書寫反動文字,誣衊政府在臺反攻大陸計劃為欺人之談。1978年5月7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1年6月21日刑期結束。05551申請案於2000年10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07499申請案於2005年1月12日再次提出,2006年9月9日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曹世綱以文字為有利於補償叛徒之宣傳三罪,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曹世綱經常收聽匪播,書寫反動文字,思想傾匪,偏執不化,應予交付感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曹世綱(1935-1997),男,湖南衡山人,別號仲懷,湖南省立第十二中學肄業。國共內戰期間參軍,隨部隊來臺。此後二度因政治案件繫獄。1954年任聯勤總部兵工學校化學兵訓練班中士技工,因被指控書寫文字有利叛徒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7年刑滿出獄後,再度因書寫反動文字,遭軍事法庭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54年年底,花蓮郵局郵筒及鄰近碉堡內,發現名為「告臺灣同胞」傳單,文中指斥中美協防條約為違背民意之賣國行為。憲警清查後發現曹世綱涉嫌重大。曹被逮捕到案後自白,係因受吳國楨言論影響感於高官貪污,書寫該傳單以期政府改正。憲警並發現曹曾向花蓮縣立圖書館借閱書籍《中國地理》一書,原文「偉大領袖蔣總統」,「蔣總統」被人塗改為「毛主席」,原文「大陸遭受空前浩劫」,「大陸」則被塗改為「臺灣」。另一本反共小說《世界永久沒戰爭》一書下冊封面空白處,書寫「破該書文字」一篇反駁作者立論,辦案人員指控上開三案均係曹所為,將本案移送省保安司令部。所司將字跡送臺灣省刑警總隊鑑定,比對結果稱「尚難做肯定之結論,僅能供辦案之參考」。但軍事法庭仍認定曹犯三罪,以三罪應各處7年,判處12年有期徒刑。 1967年5月間,曹世綱刑滿出獄,先以零工為業,後來擔任《聯合報》業務員,推銷報份。1976年和鄰人起衝突,遭檢舉「收聽中共廣播」、「書寫反動文字,污衊政府在臺反攻大陸計畫為欺人之談」,案經臺北市警局移送警備總部,軍事法庭以被告「思想傾匪,偏執不化」,裁定交付感訓三年,解送仁愛教育實驗所。1981年6月21日結訓獲釋。 曹世綱在重獲自由後,以零工維生。1997年返鄉探親時結識一女子,積蓄遭騙光。同年8月返臺後不久即離奇失蹤,家屬在3年失蹤申請死亡宣告。2000年10月24日其兄曹鍵向補償基金會申請求償,基金會審議後決定兩案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認非有實據。但因死亡宣告尚未期滿,並未同意家屬獲取補償金。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兵工學校化學兵訓練班二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三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報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