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鑫森

張鑫森(1915-1950),河南開封人。

依(39)安澄字第30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五十五軍汽車連少校連長,其與匪作戰被俘受訓後編為二等駕駛兵,在廈匪區遇見同鄉宋云田,託宋介紹與匪第三野戰軍政治部福州連絡處,經該處派遣來臺向五十五軍官佐從事宣傳及策反工作,由匪給資等情。1950年4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宋云田之證詞為據。惟宋云田之證詞如何,原判決未予載明,且其縱銜匪命來臺,亦查無具體之叛亂行為,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前業陸軍55汽車連少校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07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