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麟生

張麟生(1904-1985),吉林扶餘人。 依(43)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草屯中學教員,其曾於長春被俘,遣返後匪交付離間高級官員及組織青年等工作,但抵長春即向中央黨部報告,來臺後曾在自宅向舊屬張金德陳述匪區所歷見等情。1954年3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54年11月10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3日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被匪俘獲釋後,將匪交付任務隱而不報,並向舊屬張金德講述匪俘期間受優待情形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草屯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