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塗

  • 張錦塗 1932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錦塗(1932–1963),男,臺北縣板橋人,公路局員工。 張錦塗國民學校畢業。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4月張錦塗經盧哲標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3年1月28日在家遭便衣警察人員逮捕。 審判官以張錦塗參加組織之後尚無對外積極活動情事,1953年9月26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處張錦塗有期徒刑15年。11月11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原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4年3月12日蔣核覆批示「如擬」。9月29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為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63年6月11日因急性循環衰竭,經訓導處醫務所救治,奈因心臟極度衰弱,於當日16時10分死亡。訓導處即刻派監察官吳貴鑫會同當地警察派出所勘驗後,6月13日由其胞姊張月嬌到訓導處領取遺體火化,運回安葬。 張錦塗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盧哲德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愛國青年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月15日,1963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