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惲

王惲(1927-1969),山東黃縣人。 依(40)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自由業,其來臺充任水產學校書記,旋充苗栗礦警,致書丁爾祿預備參加共黨,而顛覆政府。1949年7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2年9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借提執行。1953年1月7日交付感訓3年。1956年5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顛覆政府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致丁爾祿之信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於偵查中所供想參加共黨,亦未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內亂安檢部分,補償理由為僅有案卡記載其因內亂案件原定感訓3年,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校宿舍保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訴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