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嫦
- 王惠嫦 女 1930年出生 廣東省 惠陽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惠嫦(1930-),廣東惠陽人。
依(39)衡模判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虎門返惠途中,被共匪楊公黎部擄往坪山,訓練20餘日後給予港幣800元,派回惠陽刺探軍情等情。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財產全部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衡模判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虎門返惠途中,被共匪楊公黎部擄往坪山,訓練20餘日後給予港幣800元,派回惠陽刺探軍情等情。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財產全部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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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衡橫判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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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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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