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銘

張銘(1924-2000),雲南鎮康人。 依(48)警審聲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員,其由李雲吾介紹參加簡國材所領導之研究學習共黨理論集會,研讀《唯物史觀》、《唯物辯證法》、《二萬五千里長征》等書籍。1959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6月。1959年11月28日交付感化。1961年8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參加研究學習共黨理論集會,研讀「唯物史觀」書籍等情,認思想傾匪而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1年6月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