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林

張福林(1922-),安徽蕪湖人。 依(57)審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第三指揮部本部連上士譯電士,其連續於譯電室宣傳「我們無法反攻大陸,同時一打必敗,因我們部隊充員過多,一打必投降,並會打我們自己人」、「人民公社有飯吃,有衣穿享受一致」、「蔣軍的弟兄們,臺灣不要你們,我們伸出雙手歡迎你們」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語。並於該部駐湖口時,偽造師部「即返部領取密碼本表」之來電,持往連長處請假。1966年8月29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法》第212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戒嚴地區無故不就職役部分無罪。1970年8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張俊林及楊安榮之結證,並有其之安全調查表佐證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惟其與人閒聊「我們無法反攻大陸,同時一打必敗,因我們部隊充員過多,一打必投降,並會打我們自己人 」、「人民公社有飯吃,有衣穿享受一致」、「蔣軍的弟兄們,臺灣不要你們,我們伸出雙手歡迎你們」等內容,應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第三指揮部本部連上士譯電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審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