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漢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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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維(1907-1978),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9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李旺秀宣講共黨好處勸其參加,經允考慮等情。1952年2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3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旺秀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9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