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漢斌

張漢斌(1926-),河北東光人。 依(57)裁字第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六中隊矯正隊員,其因不滿現實,於1967年1月19日之新生報第二版靖寧第三號演習圖片上書寫「不要臉的演習,如何反攻,怎樣和大陸比較,這樣真不堪一擊」,以及第三版空白處書寫「需要毛主席來解救」等文字。1967年7月27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9月22日交付感化。1970年9月21日開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新生報上書寫「需要毛主席來解救」等文字,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職訓第2總隊矯正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