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夢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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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夢韓(1918-1987),福建惠安人。 依(66)諫判字第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薦任八級科員,其在福建惠安就讀中學時,先後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及共產黨。來臺後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辦理表白自首,諭知免刑,以啟自新。事後經法務部調查局察覺張夢韓當年自首不實,隱瞞在臺為匪活動情事,再度約談張員,並送交臺灣警備司令部繼續調查。1975年9月4日被羈押。1975年10月30日補辦自首並開釋。1976年10月2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判處免刑。1977年9月26日免刑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夢韓於1938年,在福建惠安就讀中學時,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等情,係以張君自白與證人楊世漢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參加「讀書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張君免刑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至於張君因涉嫌叛亂案,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到案,次(四)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部分,並非遭軍事或治安機關羈押,與補償條例之規定不符,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89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