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助

張嘉助(1942-),臺灣雲林人。 依(56)自命判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防砲一旅四團二營二連下士一級機槍士,其係飛虎案第159梯次充員士官,隨部隊駐防外島,時常發表不當言論,曾先後在該班露天飯場,向人揚言「因為阿×與阿毛爭王,才弄得我們來當兵」,又稱「還不是阿×與阿毛爭王,才會使得中國分成兩半」等語,又在該班露天飯場擋風牆之瓊蔴葉上以釣魚鉤刻寫「忍耐沒忘」、「二八事件」及「兄弟二八吧」等文字。1966年5月30日被羈押。1967年經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5月30日開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防砲一旅四團一一營二連下士一級機槍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自命判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