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經魁

張經魁(1941-),江蘇邳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沙鹿工業學校學生,其閱覽向陵生撰擬之「武裝革命計劃書」,並表示贊成,其後致書向陵生予以鼓勵。1960年3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3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向陵生之供述為據。惟張於其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對向陵生所交付之「武裝革命書」於閱讀後,表示贊同,亦難認其之行為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沙鹿工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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