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星
- 張新星 男 1925年出生 浙江 黃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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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新星(1925-),浙江黃岩人。
依(49)警審聲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宜蘭蘇澳岳明國校教員,其曾代父任浙江省黃岩縣石曲鎮第11保保長,該鎮陷匪後,其陪同匪石曲鎮鎮長薛某收繳張夢良等人之步槍2枝、子彈30粒。薛復勒令繳槍時,其受迫逃亡,乃偕同林亨送等護送前浙南行署第12總隊第1大隊長陳季甫眷屬至大陳,輾轉來臺,並未自首。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63年4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7年春代其父任浙江省黃岩縣石曲鎮第十一保保長,1949年端午節後該鎮陷匪,其竟陪同匪偽石曲鎮鎮長薛某收繳張夢良等人之步槍兩枝、子彈30粒,同年農曆9月間,薛某復勒令繳槍,被告受迫逃亡,輾轉來臺,未自首,以其為虎作倀,供匪利用。惟其上開所為,顯係該鎮陷匪後不得已而為之,難認其受匪利用,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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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蘇澳鎮岳明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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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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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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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