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鳳翰 (張景三)

徐鳳翰(1924-),山東萊陽人。 依(43)觀瞻字第00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洗衣二等兵,其在山東省萊陽縣姜汪莊原籍,曾參加匪幫青救會組織,從事叛亂工作,後改任匪陸軍新十八師戰鬥兵。來臺後,曾在海軍軍官學校門口花園內鈴麻樹葉上書寫「反飢餓、反暴勢」、「可慘的清潔兵天空黎明忙掉了歹(殘)命」等反動標語。1952年12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取他人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無期徒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竊盜罪減處有期徒刑6月,叛亂罪減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在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青救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如何認定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均未予查證敘明,且其在鈴麻樹葉上寫「反饑餓、反暴勢」、「可慘的清潔兵天空黎明忙掉了,歹(殘)命」等標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軍官學校洗衣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竊取他人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2年羈押。195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6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