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復

張復(1921-),山東莒縣人。 依(43)審聲字第35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於原籍山東莒縣被匪竊踞後,曾任該縣八區匪合作社簿記員,後調匪山東財經學校受訓,派回原社升充會計員,調匪莒中行署任經建科科員,嗣升主任科員,後因虧空潛逃。1953年8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9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曾接受匪訓並任匪職,而認其思想已受毒害,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