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連生

張連生(1915-1976),江蘇南匯人。 依(44)審聲字第4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仲愷輪二管輪,其於仲愷輪識字班上課時,在黑板上書寫輕蔑領袖文字,又稱「我是沒有國家觀念」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0月13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