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祥

張淳祥(1931-),山東萊陽人。 依(56)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警察局委任一級員警,其於山東省萊陽縣被匪竊據後,即參加匪「青救會」,擔任村中自衛工作,入匪偽南海中學受訓3月,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服務匪偽萊陽縣孫受區區隊。1967年5月2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並以其之情節顯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張雨亭、張丹文、張叔人等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其當時之參加青救會,係受強迫,且未滿14歲,並非自由意志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另原判決認定青救會屬叛亂組織,並未敘明其認定之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