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

張淳(1941-),安徽滁縣人。 依(59)裁字第6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中縣大里國中教員,其於就讀逢甲學院期間,秘密錄藏共匪顛覆滲透之指導綱要。1969年10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4月24日交付感化。1973年3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秘錄共匪顛覆滲透之指導綱要,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大里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006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