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捷鏞

張捷鏞(1931-),臺灣苗栗人。 依(44)審特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經鍾二郎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迄無活動,後由李永彰勸導自首。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永彰之供述為據。其雖經自首,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