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通仁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居住於今高雄市鹽埕區,同年3月4日參與事變抗爭,同月14日遭國府軍逮捕,嗣遭判處罪刑,執行有期徒刑約2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刑訴字第201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約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