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鴻

  • 張培鴻 1920年出生 山東 蓬萊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培鴻(1920-),山東蓬萊人。 依(57)初特字第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船舶廠人事管理員,其在該廠廁所木質壁板上,以火柴桿刻劃「毛主席萬歲」文字,復就原字跡加深描繪,又於開會時,稱「美國在越戰40萬人未能獲勝,若共匪參加更沒有辦法」等言論。1967年5月3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1年5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船舶廠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