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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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許品(1916-196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18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板橋炭酸廠工人,其曾收留程日棠食宿。1951年9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文豹之供證為據。惟其於知悉案情後即勸令林文豹自首,林亦承諾,難認其有藏匿叛徒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板橋炭酸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9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