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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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國政 1919年出生 1973年卒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54軍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國政(1919-1973),福建林森人。 依(42)平志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五十師一五○團輸送連上等兵,其曾於福建漳州參加陸軍第七十五師任少尉通訊員,勝利後迭與共匪作戰兩度被俘,國軍撤離大陸後,其以妻羅樨惠在臺極思團聚,惟苦無機緣來臺,復經友人朱其昌輾轉介紹,得識匪偽臺灣工作委員會林海允派來臺實行策反工作,其並受命擬具國軍部隊長官人事關係及國軍策反工作計劃繳存林海處,以備來臺後相機著手實施,並相與約來臺後之聯絡方法。後由商販熊清泰帶往馬祖應募,藉機編入當時之二七六團充通信連上等兵,因嗜喜平劇經調主持劇團事務,九二師改隸本軍移駐花蓮後,其以身負詭命,雖乏機實施而精神形跡亦難免反常態,經同寅注意,其亦感精神苦悶,遂逕赴自首。1952年6月21日被羈押。1953年陸軍第五十四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4年奉令核准依法宣告免除其刑。1954年11月22日奉國防部令交付感訓3年。1958年2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國憲顛覆政府,係依據其之自白及證人楊慕起等人之供述為證。惟其否認有證,難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國憲顛覆政府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前陸軍50師150團輸送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平志字第6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7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