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益三

張益三(1930-1995),安徽靈璧人。 依(43)審覆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大陸陷匪後,隨其叔父謝冰在閩南從事游擊工作,為匪俘獲後被迫繳出經手埋藏之槍械,受匪訓3月,由廈門第卅一軍情報處第二科研究利用,派其潛來金門基地刺探軍事情報。因金門防衛嚴密,無法前往即行中止,經駐東碇島我游擊部隊調查後,給黃金七錢命回廈門探採匪情。迨抵廈門向匪報稱金門保衛嚴密無法打入及我游擊部隊給資命其反探軍情等,益得匪之信任允每月給予其生活費,留住匪部閱讀匪書報。之後又派其潛來金門探我虛實,甫到東碇島即為我方人員注意,帶往金門防衛總部研究,後復飭返廈門,亦以未得打入金門為詞向匪報告等情。1952年7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7月10日刑期結束,10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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