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長
- 張海長 男 1930年出生 山東 萊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海長(1930-),山東萊陽人。
依(56)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任張家寨村匪兒童團團長,擔任站崗、放哨盤查行人、鬥爭地主等工作。1967年6月2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月11日開釋。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並以其情節顯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張雨亭等人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35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