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長

張海長(1930-),山東萊陽人。 依(56)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任張家寨村匪兒童團團長,擔任站崗、放哨盤查行人、鬥爭地主等工作。1967年6月2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月11日開釋。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並以其情節顯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張雨亭等人之結證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35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