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禹平

張禹平(1928-),湖北黃梅人。 依撫及判字第2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六二九部隊上等兵,其服役陸軍在上海作戰時,被奸匪俘虜,送至南京中華門外集中營,於拘押期間,受奸匪宣傳誘惑,遣散時又受奸匪贈送路費,遂懷惠不忘。待重入國軍時,即不滿現狀乘機逃亡,經該館部隊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回役後在部隊中陸續向戰士演說「反攻大陸等於送死」、「戰士授田辦法是騙人的」、「史大林不死、匪軍行動神速」等有利於奸匪之宣傳。又擬致臺中裝甲兵旅戰車修車廠工人魏玉生一函,復在背面繪具嘉義基地交通路線及部隊位置軍事設施圖,尚未發出即被查獲。1954年1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5項「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月1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胡兆祥等之證言為據。惟其發表不當言論部分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至預備洩漏軍機部分因有關之基地交通路線及部隊位置軍事設施圖並未經相關單位鑑識究否屬軍機範圍,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1629部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撫及判字第029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