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盈科

張盈科(1917-),福建金門人。 依(58)是判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政府文教社社教股股長,其經吳永欽介紹,正式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嗣又改稱「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納入匪團組織,由吳永欽直接領導聯繫,受命隨時把握時機,針對政府之各種施政,如抽壯丁、納稅等,挑撥離間老百姓與政府之感情,不久吳即命其參加「中國共產黨福建省南安金門地區工作隊」,並任命其為第四小隊小隊長。迄至吳君身死,有關工作組織改由吳春山領導,此期間亦遵照匪上級指示,繼續利用機會攻奸政府,及為匪宣傳外,並曾蒐集當地駐軍動態情報,以及地方派系社團情形等社會情報,向匪方反映,之後兼任鄉代書記,為匪工作等情。1969年2月27日被羈押。1969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7年2月26日減刑期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吳君及謝君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所謂證人吳君及謝君究指何人均未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政府社教股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是判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