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烱東 (張炯東)
- 張烱東 (張炯東)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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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烱東(1927-),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以臺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美國駐華使館,並稱臺灣係日人三田長政赴南洋貿易途中首先發現,後雖為荷人佔據,再由鄭成功擊退荷人佔領,但臺灣既為日人發現,應由日本持有,指責波茨坦宣言以臺灣屬於中華為不當,並引二二八事件為臺灣人民反抗我政府例證,極力攻訐我政府,更稱日本為父國,臺灣為子屬,並促求日本向共匪通告,採取對策,以聯合國會員國之地位對我政府提出抵制政策等情。1955年3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0年3月15日刑期結束,3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領域屬於該國未遂,係依其在偵審中之供承。惟通謀之要件為互為謀議,而其並未與通謀對象勾結互為謀議,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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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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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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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