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九

張春九(1920-),山東萊陽人。 依(56)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山東萊陽縣陷匪後,即加入匪「青救會」,並先後於山后中心國民學校及南海中學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曾在匪公安局任職。1967年1月2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並以其情節顯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張雨亭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青救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合計3年1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