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茂

張金茂(1934-),臺灣嘉義人。 依(44)松審字第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九團第十一連二等兵,其因不滿官長管教方法,乃在營房廁所板壁上,用鉛筆書寫「中華民國時代有死無生」、「一個台灣人殺一人(軍人)」,並繪有人民持刀殺軍人之漫畫等煽動性標語及漫畫。1956年10月8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第零三四三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8日交付感化。1959年8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書寫煽動性標語暨漫畫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49團第11連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松審字第008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共計2年10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