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木

張金木(1927-1980),臺灣基隆人。

依(43)審聲字第5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福六號漁船船員,其隨船駛往大陳南嶼山海面捕魚,被匪海軍截獲俘擄,解往匪區定海予以反動訓練後,釋放遣返臺灣。1953年9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9月3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曾受匪訓練,思想難免受其毒害,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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