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遠

張承遠(1919-),河南郾城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第六支部書記,其於南京淪陷後意志動搖,參加匪「華東人民大學」南京分部受訓,經沙承祐引介,結識南京市匪公安局秘書忽秉初。忽即指示其潛來臺灣相機行事,並發給偽幣伍萬元及路條,均被其接受。其旋經香港來臺,待機活動。1959年12月21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證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然原判決並未就此詳加調查,且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張君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第六支部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