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恩

張承恩(1927-),福建龍岩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縣府職員,其喜讀巴金、魯迅所著文學書籍,其意志不堅、思想左傾,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半年。1950年11月20日交付感訓。1951年9月25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定其喜讀巴金等之著作,思想左傾,應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政府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新生訓字第0196號(40)安迅字第090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